一、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教育培训委员会。
二、教育培训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负责。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作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教育培训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三、教育培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研究、分析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状况和能力需求,审议注册会计师行业培训规划;
(二) 推动、改进、指导注册会计师资格前教育;
(三) 审议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制度;
(四) 审议注册会计师教育培训教材。
四、教育培训委员会由17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8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代表1名,三所国家会计学院代表3名,专家学者5名。
五、注册会计师担任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的职位;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协会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六、专家学者担任教育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七、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教育培训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九、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任期一年,可以连聘连任。
十、教育培训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开会;
(二)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三)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
(五)教育培训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决议;通过讨论难以形成会议决议的,可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十一、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按时出席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
(二)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会议情况应予保密。
十二、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教育培训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产生程序予以辞聘。
十三、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委员:胡少先
副主任委员:吴大军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于长春 王一平 祁怀锦 张俊瑞 李可贞 李 强
周学民 胡春元 赵广明 郭 杰 高 伟 彭韶兵
廖县生 谭劲松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暂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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